侦查期结束的判断方法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1:30:07 379 人看过

本文重点阐述了判断侦查期结束的标准和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方法。若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将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计入。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侦查期结束的判断标准是在释放后,侦查期便随之结束。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1. 侦查期结束判断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期的长度取决于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讯问和询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侦查期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案件性质,收集证据,为起诉做好准备。

然而,侦查期的结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侦查期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如果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的,可以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但是,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重大的案件,可以经全国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因此,侦查期的结束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来决定。如果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充分地收集到证据,确定案件性质,那么侦查期就可以结束了。但是,如果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期的长度取决于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讯问和询问、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侦查期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案件性质、收集证据、为起诉做好准备。但侦查期的结束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来决定。如果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充分收集到证据、确定案件性质,那么侦查期就可以结束了。但如果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可以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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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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