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能保全什么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9:30:17 445 人看过

诉讼保全可以保全哪些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谓“限于请求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内,标的物的价款超过请求权或者请求权的价款的,不应当包括在内,两者的数量应该大致相等。受请求范围的限制,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诉讼人提出的特定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也可以是案件标的物。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范围或者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造成损失的范围相一致。财产保全的类型根据时间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内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紧急状态。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危险。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和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根据自己的申请,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护活动必要时双方或其权力机构。其适用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决定实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三是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首先,所提到的主题是不同的。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的当事人,还包括对民事权利保护负有责任的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职权采取。当事人的申请通常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提出,但不能排除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不由人民法院受理。二是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是,由于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没有时间起诉,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第三,提供担保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第四,裁决的时机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无紧急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裁定时间。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不同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妥善保管被申请人查封、扣押的财产。交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或处理它。但是,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不动产或者特定的动产(如车辆)。当事人保管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能处理。保全对象为抵押物和留置物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和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为季节性商品、新鲜、易腐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价格由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留原价。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尽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罚等。如果当事人对该财产负有保管责任,仍然可以使用,但不能处分。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扣押财产。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被申请人有预期收益或者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被申请人的费用;被申请人的债权属于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不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第三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提存财产或者价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执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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