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决定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2:20:14 455 人看过

扣押决定书是物证。证据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及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而对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的一种行为。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进行的,在勘验、搜查过程中发现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同时,扣押物证书证又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可以单独进行。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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