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5:48 289 人看过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分局、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规范出让行为和程序,按照《两个规范》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两个规范》通知要求

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工作时,要严格遵循《两个规范》规定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要求进行。

二、健全完善协议出让信息公开制度

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止协议出让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方可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9: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各评估单位、相关单位、各位专家:我市自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一直在摸索建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价管理机制,至1996年基本定型为四级审批制,即地价委托评估、地价评审办公室初审、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一直延用至今。该审批机制得到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各省市推荐。为进一步完善此评审制度现就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价评审专家库暂按由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聘地价评审专家组成;分别为: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束克欣国土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高向军建设部房地产评估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国土部土地估价师学会副会长:张瑜清华大学:刘洪玉教授首都经贸大学:洪亚敏教授北京大学:冯长春教授,林坚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朱道林教授,王玮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剑平教授,曲卫东教授北京市土地学会副会长:杨燕敏二、关于
    2023-06-10
    51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的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受让人应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或为经有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单位。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用途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对土地用途的要求填写至三级类。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对出让合同中涉及综合用途50年的,在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小证)时,用途填写“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面积与按红线图实际测绘的面积不一致时,以实际测绘面积登记发证。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023-04-22
    23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局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各区县审核上报市局,然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加盖市政府公章下发。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申请发证的国有土地,一定要严格审核,严格按规定手续办,不准出任何差错。切实把此项工作搞好,不出任何差错,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对申请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必须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核,凡有权属纠纷争议,资料证件不齐全,临时违章占地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一律暂不登记发证。要特别注意规划部门已批准征地的,不得再给原土地使用单位发证。土地登记暂不实行“具结”发证办法。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所有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发证的,必须把好“三关”。即由区县房政科(产权科)严格审核,由科长签字后,送区县局主管局长再逐件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市局产权处进行“三审”。最后经市局主管局长签
    2023-06-10
    257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转让和抵押问题的通知
    天河区、白云区、芳村区、海珠区、黄埔区、荔湾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明确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操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城中村转制改造的有关政策,现就已按照国有土地性质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改制城中村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上注记了“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的,视作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视作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由于已改制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已经转变为国有,因此,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适用国有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三、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转让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问题(一)已改制城中村房地产转让后,对买受人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不再注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3-06-10
    6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继续执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发(1984)70号文件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所需大比例尺图件,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提供,其收费标准按国测发(1986)131号文办理。执行这一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少数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主要是国测发(1987)473号文下发后,有些地方测绘部门按新的收费标准收费。鉴于此种情况,经商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收费标准,仍执行国测发(1986)131号文规定的优惠价。现将国测发(1988)163号、国测发(1986)131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部门共同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并抄国家测绘局。
    2023-04-22
    226人看过
  • 批转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计划管理。第三条出让计划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地块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第四条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建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电力等管理部门,拟订具体出让地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
    2023-06-10
    92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153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合同诈骗,占压、挪用和侵吞群众购房款等问题,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对全市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资金监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必须进入二手房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交易双方不得将房款和定金等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并留存指纹印迹。根据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建住房〔2006〕321号的规定,在我市尚未实行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任何房地
    2023-06-10
    415人看过
  •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日前,《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为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在土地出让或土地使用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2023-04-22
    417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二日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分解、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计划年度内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分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2023-04-22
    155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为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妥善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现就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坚持按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将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与实现“两个集中”结合起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定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利用活动的法律依据。拟用于土地置换、周转复垦还耕的现状建设用地,和拟占用的耕地都必须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土地置换、周转时必须与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紧密结合,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二、切实将用于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的现状建设用地的复垦还耕落到实处,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完成后必须实现“两个不变”切实将
    2023-06-10
    16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的闲置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有关单位:为加强已收回闲置用地的处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调查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收回的闲置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的处理办法,按如下规定办理:1.在已收回闲置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且地价款尚未交清的,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预定金可冲抵该项目地价款。2.在已收回闲置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对没有开工建设项目的,待在该用地范围内有新的建设项目需缴纳地价款时,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预定金可冲抵该项目地价款。3.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冲抵地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特此通知。
    2023-06-10
    43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村委会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报国土资源局审批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如果是征收土地应该与村民小组签,因为集体土地所以权证是发到小组的,小组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至于你提到的出让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还没弄明白,只有国家才可以出让土地,其余的应该是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责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8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3、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
    • 国土资源局关于禁止非法采砂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关于印发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国土所: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现将《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违法堆砂采砂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采砂堆砂秩序,保护渭河生态环境,查处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特制定以下工
    • 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被执行怎么办?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
    • 资源xx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1
      问:国土资源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答:出让性质、划拨性质不用交土地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才需要交土地土地增值税。意思就是说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购的土地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都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你如果是从个人的手上购买的土地,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都会变更为转让性质,这个时候就必须缴纳土地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