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34:03 252 人看过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1、派遣转正

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

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哪些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三、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构成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并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

1、由三方构成。三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把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分解。

2、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相当于商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为之讨价还价,并加以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可以从劳动者身上榨取相应的利润,而劳动者的权益则难以维护。

3、劳务派遣的结果是双赢双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赢,被派遣劳动者和国家双输。用工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获得了利润。被派遣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面临双重剥削和劳动关系的高度不稳定。对于国家而言,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降低、社会保险基数减少,很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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