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16:32:13 411 人看过

【阅读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物、附属物),因市>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建设工程项目,系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广场。

铁路、公路、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拆迁纠纷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等,其中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应当事先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60%的资金证明(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三个月内,存入不少于剩余资金的50%,余额在六个月内补足);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必须选用和建设节约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三条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计划、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按建成投产使用后的用水量,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不满3000吨的,由所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
    2023-06-10
    210人看过
  •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实施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绿地、河道、桥涵、隧道、排水、防洪、防灾、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安全、文化体育、环境卫生、教育与医疗、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
    2023-07-02
    85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
    2023-06-10
    142人看过
  •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第四章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市政工程与住房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房屋和市政设施进行监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
    2023-07-13
    218人看过
  •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1988年02月29日生效日期:1988年02月29日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的单位和常住居民,以及进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有暂住户口的住户给予安置。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户口冻结时的常住户口为准。有常住户口而不常住的、有常住户口而无对应住房的、或只有暂住户口而无合法住房的均不予安置。被迁户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全部或部分不予安置。被迁户的拆迁安置用房,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居住面积的计算标准见附表一)。第三条被迁户的安置去向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确定。凡非住宅建设工程和低层为公用房其余为住宅的建设工程的被迁户一律易地安置;其它工程的被迁户采取就地与易地相结合的办法安置。第四条被拆户就地安置时,原则上按原合法居住面积安置;易地安
    2023-06-08
    25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
    • 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中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19
      首先要确定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但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征收补偿的对策都是产权所有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标准参考《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
    •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 项目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 南京市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中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1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