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33:23 383 人看过

1、作为转让方

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部分股权(工商登记在册的股权)实际为隐性股东所有。那么,转让人实际上无权处分隐名股东的股权。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未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不能作为转让股权出售,否则,将埋下纠纷的种子。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其自有股权的,转让人可以转让其真实出资形成的股权。上述情况是转让方作为明显股东与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代理持股关系。如果没有,那就麻烦多了。比如,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职工投资入股的情况。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为办理工商登记,职工出资集中在少数人(记名股东)名下。这些人只知道自己的出资额加上职工出资的总股数,却不知道哪些职工的股权是自己拥有的,也就是说,“只有钱,没有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找到足够的员工进行投资,理清委托投资关系。只有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理持股协议等)后,“干净”的股权才能转让。第二,作为受让方,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在善意第三人看来是可以信赖的。因此,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无需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其实也很难查清),直接与明显股东身份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商业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纠纷,也与受让方无关,即转让方与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

2。受让人和转让人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当受让人和转让人都是标的公司的股东,且转让人背后有隐名股东时,受让人能否对隐名股东进行工商登记备案,无法一概而论。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是标的公司的知名事物,如职工股的情况,则受让人不能以工商登记对抗。许多人可能有这样的认识: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定股东。这个说法有问题。股权来源于出资,而不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功能只是公示对抗。因此,法律上真正的股东是实际投资者。当然,他只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受让人转让股份时必须考虑隐名股东的意愿。隐名股东不表达意愿的,不得转让隐名股东的股份。

如果隐名股东是“大银”,即他不参与股东大会的管理,也不说自己是投资者的身份,那么受让人就不能知道有隐名股东,那么受让人也可以忽略隐名股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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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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