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是否为共同债务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12:10 360 人看过

共同担保人是共同债务人吗?

1。什么是共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是在共同事务和个别事务中负责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对于一笔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共同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比例协议对抗债权人。但连带债务人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根据债务人之间的还款协议等有关还款比例向另一连带债务人追偿。第二,共同担保人是共同债务人吗?

共同担保人不是共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共同担保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第三,担保责任范围(1)全部担保的责任范围(1)全部担保的责任范围(2)全部担保的责任范围与债务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

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主要债权。

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具体特别约定的,应当认为主债权全部得到担保。

2。兴趣。

有两种利益,合法的和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一切利息,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都应当列为担保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原本是从主债权中衍生出来的,无疑应当纳入担保范围。当事人的约定利益和其他约定虽然也从属于主债权,但应当适用上述限制方法,只有在担保合同提前成立时直接约定的,才可以纳入担保债权的范围。当然,如果约定的利益明显不公平或者受到法律特别限制的,应当依法适当调整或者确定。

3。违约赔偿金。

只能保证主债权的违约金。违约金虽然是从属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的。在主债权之外,有必要订立违约金合同或设立独立条款。因此,在适用担保时,应当采取与约定利息相同的限制性方式,即在担保合同和主债权成立的同时,对违约金的担保应当限于约定。

4。损害赔偿。

主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应得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损害赔偿债务是由于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于债务人,保证人都有赔偿义务或连带责任。从属于主债权的其他负担。

原则上,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均为债权负担,应列入担保范围。(2)部分担保责任范围部分担保责任范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具体约定,仅在担保责任总额的一部分代表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责任。我国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共同债务,能够造成其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的范围是:所有担保责任原则。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的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推定担保人对全部主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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