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的法律程序有经过调查取证,在确认违章后进行责令拆除,如果搭建人不拆除的则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不会产生行政赔偿。因为行政机关拆除的是违法建筑,针对的是搭建人违法搭建违法建筑的事实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拆除的程序正当一般不会产生行政赔偿。
一、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的法律程序为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会产生行政赔偿吗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一般不会产生行政赔偿。违章建筑是没有获得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所建筑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能进行补偿的。只有合法且在法定期限内的建筑被拆除才是可以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性质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性质可以认定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三个重要阶段性行为是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行为是对强制拆除决定的具体执行,直接发生事实上的效果,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该行为属于行政事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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