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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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适用对象有调整的必要
我国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一规定也和其他国家大体相一致。既然有人认为假释是为了补救长期自由刑而设。那么,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就没有适用假释的必要。理由其一就在于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假释的实质条件和缓刑的实质条件相一致。可直接适用缓刑,理由其二就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好,可以减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所剩余刑无几,假释还须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假释意义不是很大。因而,笔者认为:假释应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
刑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假释。这一规定有些过于严厉。笔者认为:对这些严重性质的犯罪人不应当规定一律不适用假释,而应与一般犯罪相区别规定更为严格的假释条件和程序。比如规定因上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予以假释。这样规定也可给这些犯罪人早日复归社会的期望和信心,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对于有“特殊情况”应作较为宽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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