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
办理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外经贸部[1997]国资办发第26号《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
办理条件:
1、中国评估机构应是获得了国家资产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2、外国评估机构应是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且具有和中国资产评估高级人员进行业务交流水平的机构。来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须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资历和丰富的资产评估知识与经验。
3、外商投资评估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美元,并须有与其申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4、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申请部门:省级商务部门
申请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中国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意见
10、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11、国家资产局审核意见和《外商投资评估机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申请程序: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情况较复杂的,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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