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信息公开需要向哪一级政府申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53:10 144 人看过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需要向哪一级政府申请?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村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征地批文等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各级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的文件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制作,如果完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不利于和不方便群众获得政府信息。因此,基于便民的考虑,往往适用就近原则,申请人也可以向保存此类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总之,公民想要查阅的信息文件是某个政府机关制定的,与公民对应的被申请就是制定这些规定的政府,但现实中公民在面对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时就需要到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主体

最近,各地发生了一些和征地有关的冲突事件,征地冲突其实与信息的传递不透明,不舒畅有很大一部分的关系。要知道,市县政府是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主体,只有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了群众们查询,保障了大家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误会的发生。

国土资源部透露,该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据介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针对目前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着重强调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通知》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为征地实施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

《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切实履行职责,着力从基层管理层面做到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要指导市县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工具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各市县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公开征地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知》将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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