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特点如下:
1、时间性。犯罪事件值得是犯罪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所使用和占用的时间。比如住宅小区盗窃案的发生,一般都会有着大致的规律,即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以及凌晨2点至4点。在这些时间段里,人们大多都在上班或者睡觉,所以是犯罪者最容易得手的时间段;
2、单一性。住宅小区盗窃案件手段分析,大多为撬门、破锁和潜室行窃,撬门破锁入室盗窃案件,多发于住宅小区的白天,因白天大多双职工都外出上班工作,有时整栋楼都空无一人,这就给犯罪分子撬门破锁入室提供了作案条件;
3、特殊性。一般来说,发生在住宅小区的盗窃案件,被盗财物多为现金、有价证券、手机、金银首饰等体积较小便于携带、转移、藏匿、销赃的财物,所以这些赃物体积小,不容易被人发现,所以东西可能丢了很久可能都不会被受害者发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
1、作案时间选择性。违法犯罪人一般选择上午9点至11点、下午2点至4点、凌晨2点到4点的时间作案。这些时间正是人们外出购物、办事或是熟睡的时候,给犯罪人作案以方便。
2、作案地点选择性。违法犯罪人因入室的手段和方法不一样,选择不同的作案地点。一般都选择得手容易、逃离方便、人员出入混杂、安保管理不到位的地方。
3.作案手段习惯性。一般来说,违法犯罪人仅作一次案就洗手不干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不断积累犯罪经验,形成各自的熟悉的、喜欢的、习惯性作案手段。
4、作案工具多样化。入室盗窃的作案工具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作案习惯和入室的不同方法和手段,分别准备不同的诸如螺丝刀、玻璃刀、撬杠、千斤顶、万能钥匙、扳手、焊割器具等作案工具。
5、共同作案多且具系列性。违法犯罪人作案时少则2、3人,多则4、5人,分工明确,白天有人踩点,晚上有人放风,甚至有的偷销一条龙,共同作案的成功率高,犯罪的目的容易达到。他们往往连续进行流窜系列入室盗窃,特别是一些受到过打击处理的更会疯狂作案,以弥补其损失或度过难关。
6、报案时间滞后。由于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家中无人或是人们熟睡之机,事主一时难以发现,往往报案时间滞后,给现场勘查、侦查破案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的还根本就不报案,形成了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而无事主的情况。
7、赃款赃物可控性。入室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种类繁多,但多以现金、首饰、电脑、手机等为主。盗贼往往要将这些物品低价出售给旧货市场、电器修理部、金店、典当行、寄卖店、二手机市场、小商小贩等。
8、犯罪现场有痕迹物证可查。无论违法犯罪人采用哪种方式入室,都会在出入口留下痕迹物证。入室盗窃后,同样会在室内地面上留下足迹,在箱柜等物体上留下指纹。
9、入室盗窃犯罪易诱发其它犯罪。入室盗窃的违法犯罪人进入室内,必定先选择出口,并事先准备一些器物以备用。如是被人发现,又逃离不成时,丧心病狂的盗贼很可能实施强奸、抢劫,甚至是杀人犯罪,入室盗窃危害之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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