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取款权的概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53:46 328 人看过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不是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追回债务人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行使追偿权,应当在提交破产财产价格变动方案、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超过上述期限,债权人要求收回有关财产的,(仍可以行使收回权,但)应当承担因迟延行使收回权而增加的有关费用。债权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有关手续费、保管费、寄售费、佣金、手续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取回有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追偿有关财产,管理人不予批准的。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二)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有关“有效”法律文书要求管理人追偿争议财产,管理人以有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为由拒绝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重整期间,债权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债权人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取回的财产可能发生转移、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大幅降低。6管理人必须出售债务人占有的鲜活易腐财产或者未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值的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缴存变价金,有关债权人可以行使收回变价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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