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11:24 18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3份。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原件3份。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

收原件1份、复印件2份。附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

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收原件3份

收原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惠东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法定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埔路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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