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共同海损管辖法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20:29 481 人看过

船舶首次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人提起诉讼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一)共同海损的概念,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故意、合理的措施,直接导致的与共同海损相对应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它不是为了每个人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等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损失称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而故意作出的,后者直接由海上事故引起;前者应由所有人分担,后者应由受伤者承担。(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所谓共同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并且只危及船舶或货物的单方面危险,而这种危险不会引起共同海损。如果天气闷热,船上制冷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船舶本身不受影响,这不是一种共同危险,所谓真正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的,只有主观的,不会引起共同海损。必须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损失必须是直接的和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意思是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费损失、市场价格下跌等,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别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在正常航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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