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首次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人提起诉讼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一)共同海损的概念,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故意、合理的措施,直接导致的与共同海损相对应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它不是为了每个人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等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损失称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而故意作出的,后者直接由海上事故引起;前者应由所有人分担,后者应由受伤者承担。(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所谓共同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并且只危及船舶或货物的单方面危险,而这种危险不会引起共同海损。如果天气闷热,船上制冷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船舶本身不受影响,这不是一种共同危险,所谓真正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的,只有主观的,不会引起共同海损。必须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损失必须是直接的和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意思是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费损失、市场价格下跌等,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别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在正常航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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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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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共同海损无管辖权的法院是如何样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9管辖源于管理以及统辖,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管理关系。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是几个不同的概念,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管辖中较为常见的是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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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法院怎样管辖?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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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破坏共享单车的管辖法院是哪里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10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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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1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