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违法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4:41 472 人看过

一、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违法情形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执业的时候,不得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行贿等的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辩护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会见、通信权

1、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2、会见的手续:

(1)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看守所至迟48小时;

(3)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应经侦查机关批准,并且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三)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四)不被监听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五)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六)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七)申请调取证据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八)获得通知权

1、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提出辩护意见权

1、侦查终结前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十一)拒绝辩护权

(十二)保密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十三)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十四)其他权利(申诉和控告权、获得相关的法律文书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权)

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什么?

(一)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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