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送达回证是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或拟进行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后,由当事人签收的回执。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键证据。稍有疏忽,就会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写清收到这些文书的具体时间,即年、月、日。因为这些法律文书都有时效的规定。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如果当事人不写签收时间,行政机关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当事人如果说我今天才收到告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你们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驳夺了我的申辩权和听证权。这样行政机关就会有口难辩。倘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写错,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有可能违反法定时效,也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二是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送达回证是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认可证据。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可以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盖收发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个体户,送达回证可由本人直接签收。如果法人、经营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个体户,全权委托他人签收的,必须有他们对这起案件全权委托处理的书面委托书。否则,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认收到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说行政机关剥夺了他的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行政机关也会败诉无疑。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不得含糊。
三是必须注意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在具体工作中,有几种情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可能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1、对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收。这种情况可采敢留置送达。必须由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然后将送达的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处再拍照留证。
2、当事人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可以采用挂号信或发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但必须注意的是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理由,并附上邮局挂号信或快件的回执,或者当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的回证。
3、当事人无法送达。尤其是个体户逾期不验照,企业逾期未年检。每年都有大批个体、企业执照要吊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都早已关门走人,确实无法找到,只好采用公告送达。
由于这类名单较多,都在媒体上公告行政成本太大,一般在报上登个简单的公告,指定在一些广告栏、市场门前、辖区内各分局、工商所注册大厅有具体名单。必须注意的是我们要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载公告的日期、时间、地点,同时除了附登在报的简单公告原件外,还必须附张贴在几个地方,有具体名单完整的公告原件,以及张贴在各个地方的的醒目照片,作为已公告送达的直接证据附在案卷里。公告60日后才视为送达。
总之,送达回证是检验行政机关在执法时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大家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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