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的审批
(一)行政主管部门
1、各省、自治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或建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
2、直辖市、地级市(辖县)的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其中地级市的规划委员会在业务上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各区、县规划委员会(区县规划委):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在规定权限内主管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委领导。
(二)申请流程
1、规划意见书的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向审批主管机关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提出审批申请。
2、规划意见书的受理:审批主管机关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对于符合标准的予以及时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立案表;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3、规划意见书的审批:
(1)审批主管机关对规划意见书的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
(2)审批主管机关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并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道路、环境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核。
4、规划意见书的审定:审批主管机关的相关主管领导对规划意见书的审批进行复审,对于部分同意或不同意规划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主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予以确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5、规划意见书的核发:审批主管机关将审定的规划意见书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审批文书,检验建设单位交纳执照费通知单,预收执照费,向申请单位核发《规划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流程
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意见书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单位需要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报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取得审定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1、规划设计方案的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准备设计方案及申请文件、资料,向审批主管机关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提出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申请。
2、规划设计方案的受理:
(1)审批主管机关接受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文件、资料,对于符合标准的予以及时受理,填写规划设计方案立案表。
(2)审批主管机关接受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等相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3、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
(1)审批主管机关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
(2)审批主管机关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核,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对于成片改造、居住小区、城市重要位置、主要干道两侧等委审建设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对于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建设项目召开协调会。
(3)审批主管机关草拟《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文稿。
4、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
(1)审批主管机关的相关主管领导根据审批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对于部分同意或不同意规划设计方案的提出复审意见。
(2)负责方案审定的相关主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予以确定后签署审定意见,对于委审建设项目根据委技术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签署审定意见。
5、规划设计方案的核发:审批主管机关将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审批文书,向申请单位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申报与审批
(一)行政主管部门
1、直辖市、市(辖区)规划委员会(局):是本行政区域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并综合协调各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2、直辖市、市(辖区)规划、消防、环保、园林、人防及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由规划主管机关审定的设计方案编制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图和安排年度开工计划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合同,确定出图时间,委托作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按规定向审批主管机关报审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的申报:申请单位根据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规定的报审文件、资料,在取得项目所属各区、县、局、总公司的同意后,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向审批主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初步设计的受理:
(1)审批主管机关接受初步设计报审文件、资料,对于符合标准的予以及时受理,填写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
(2)审批主管机关接受初步设计报审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等相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3、初步设计的论证:对于建筑和投资规模较大、功能繁多、工艺复杂的建设工程,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审批主管机关可现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预审。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批周期。
4、初步设计的审核:
(1)审批主管机关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
(2)审批主管机关对申报申请进行审核,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初步审计文件进行审查。
(3)审批主管机关对于审核同意的,草拟《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审查不予通过的,拟定不予批准的文稿。
5、初步设计的审定:
(1)审批主管机关的相关主管领导根据审批标准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对于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2)负责审定初步设计的主管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6、初步设计的核发:审批主管机关将审定的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审批文书,向申请单位核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予审批通过的核发《退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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