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连续无故旷工五个月被公司解雇,但他向劳动部提出的仲裁申请被驳回,因此他向法院上诉,但因受到冤枉而被驳回。9月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07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新余长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范本,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监督,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原告自2009年4月6日起一直在继续工作。被告于2009年4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返回工作岗位。否则,被告将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收到通知后仍不工作。鉴于原告连续工作五个月,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管理制度,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解雇通知。原告不服,向新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撤销被告解雇原告的决定,安排原告复工,并责令被告公布2007年和2008年工资制度。新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0日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自2009年4月6日至同年8月3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被告规章制度。在此期间,被告警告原告,如果他不再上班,他将按照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此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因此,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告正式发出了解雇通知。被告的做法和程序是合法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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