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坤律师担任周某涉嫌滥用职权案,检察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附:周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辩护意见书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周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为周某辩护。辩护人会见了周某,并了解了相关事实,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温龙检反渎移诉(2006)第1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担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境保护局综合处副处长期间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于2003年在办理开发区龙湾园区、滨海大道、高新园区等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发包工程中,明知开发区龙湾园区(未包括天鹅湖社区、雁湖社区、富春社区)的道路面积经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测绘为854766平方米,以为本单位职工谋利益名义,滥用职权,指使、伙同承包单位温州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采取虚增道路清扫面积方式套取开发区财政拨款1064700元。其中于2003年1月1日通过认证议标方式发包为期8个月的开发区龙湾园区、滨海大道、高新园区等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虚报开发区龙湾园区中社区(包括天鹅湖社区、雁湖社区、富春社区,经检察院委托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测绘的面积为56890平方米)面积100394平方米,套取开发区财政拨款105079元;于2003年9月5日,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为期2年的开发区龙湾园区、滨海大道、高新园区等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中,虚报开发区龙湾园区面积148328平方米、并重复计算社区面积157284平方米,两项合计305612平方米,套取开发区财政拨款959621元。尔后,陆续从承包方温州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现金76.70万元,将其中26.19万元作为奖金福利发放给本局职工,另外用于扶贫款、党员、工会活动等开支16.21万元,被开发区纪委查扣31.52万元。犯罪嫌疑人周某并没有参预以上犯罪事实,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理由主要有:
一、犯罪嫌疑人周某始终没有清扫保洁工作的职权。
2003年1月至2003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只是综合处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没有虚报清扫面积的职权,更没有虚报清扫面积。这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周某的工作都是根据局领导和综合处领导的安排。犯罪嫌疑人周某当时根据领导安排委托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测绘的面积也是完全正确的。
开发区人事局的任职书可以显示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03年7月才通过竞争上岗当上开发综合处的副处长,根据该任职书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这一期间所负责的工作是局里的办公室工作,清扫保洁工作仍由原处长负责。因此,不管犯罪嫌疑人周某是普通工作人员还是综合处副处长都没有清扫保洁工作的职权,更没有参预虚报清扫面积。
二、2003年1月9日就已经完成了虚报清扫面积。
2003年1月9日,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境保护局给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的《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实行定向招标报告》关于拟招标的清算面积就完全和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虚报清扫面积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虚报清扫面积的行为在2003年1月9日就开始,故意虚报清扫面积此时就已经形成。同时,可以确认的是《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实行定向招标报告》不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所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也根本不知道该报告,该报告是原综合处处长起草的。
三、犯罪嫌疑人周某一直都没有负责清扫保洁招标工作。
清扫保洁招标会议的召集人都是原综合处处长,会议纪录可以证实;向社会公布的清扫保洁招标公告的联系人也都是原综合处处长。犯罪嫌疑人周某只是作为招标程序的监督人参加了清扫保洁招标会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没有清扫保洁的工作职责,更没有参预滥用职权虚报清扫面积,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参预滥用职权虚报清扫面积的事实不存在。为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撤销本案,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无罪不予起诉。
此致
辩护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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