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借条中担保人是否必要
民间借贷借条中担保人不是必要的,在借贷的民事活动中,如果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认为需要设定担保的,则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认为不需要设定担保的,则不需要有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的设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担保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担保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7.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三、借条上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区别
担保人和保证人没有大的区别。担保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担保人负有还款义务。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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