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环境侵权诉讼模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1:50 335 人看过

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财产受污染危害而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且相对不确定,此时单一的诉讼模式显得救济力度偏弱。以何种诉讼模式才能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成为原告人数众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统的代表人诉讼模式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都要求诉讼主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据此,法律要求能够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环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或者是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是自己的环境权益与他人产生了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成为环境诉讼的原告。

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侵害面具有较大的广泛性,使得民事诉讼主体变得复杂化,受害者的人数往往较多。这一情况使得大多数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数量明显增多。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所谓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而提起的诉讼。相对于单一个体的诉讼来讲,集团诉讼中受害人一般只需要登记即可取得原告资格,判决不仅对每一个集团诉讼参与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迟后起诉的权利人具有追及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案先前的判决或裁定。基于这些特点和优势,运用集团诉讼制度可以大大方便对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并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环境民事权益。在吸收集团诉讼制度优点的基础上,我国根据起诉时原告人数是否确定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日益兴起的公益诉讼模式

无论是集团诉讼还是代表人诉讼,其确立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理论依据实质上仍然是“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的诉权理论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而提出“多元诉权主体论”,其基本观点为:实体当事人并非民事诉权的唯一主体。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诉权可以由实体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享有。

就环境侵权诉讼而言,一些国家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相对扩大了公民诉权的范围,如公民可以为了保护环境向排污者提起诉讼而不要求该公民是环境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受损害人。中国的环境法,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化,且没有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在诉讼实务中对“控告”的理解多从狭义出发。从应然角度讲,这里所谓的控告,理应包括向环境行政机关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层面,这是法律应有之义。学术上称此种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或可能遭到侵害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论是否直接受到该侵害的影响。从世界范围内看,公民就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各国普遍呈现放宽与扩大的趋势,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的现象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美国清洁空气法中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

我国可借鉴国外类似制度,采取合适的方法,实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起诉的权利,从而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不受侵害。

三、急需推广的团体诉讼模式

即使如上所述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仅仅适用于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而鉴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所特有的“广泛性、长期性、复杂性、潜伏性”等特点,及其因果关系证明等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受害者个人在资力上难以对抗强大的加害企业或政府公共事业部门;且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使得传统程序难以适应环境侵权诉讼,特别是涉及多数受害人的重大污染损害案件。由于环境侵权的性质特殊,环境争议和生活质量问题多属于团体性纠纷,因此可以通过公民团体的介入,由团体代替受损害的个别人或多数人提起诉讼,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社会保护。

现代社会注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团体来实现。在环境诉讼中,国家、社会团体的公益和公民的私益是统一的。法律可以明确授予环境保护团体诉权,赋予其直接提起侵权之诉和不作为之诉讼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程序法上将团体诉讼制度纳入环境侵权救济法。一方面,个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因污染受到伤害或损害时,固然要依据具体情形,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基于团体整体或团体中部分成员的利益,由团体代替受害的个别人或者多数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任何环保团体在其团体所保护的相关财产或精神受到侵害时,均可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团体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个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

团体诉讼相对于其他群体诉讼模式来说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团体诉讼不具有代表人诉讼那样复杂的内部关系,诉讼结构比较单纯,因此能够有效克服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如代表人选任、权利登记程序等。其次,与集团诉讼不同,团体诉讼以团体作为原告,其实质仍然是一对一的诉讼。从而既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能够实现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目的。最后,由于团体作为某一方面的专门组织,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诉讼能力显然要高于普通的诉讼主体,由其参加诉讼,有利于及时收集、提供证据,协调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而尽快审结案件,平息纷争。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宋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9: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论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侵害的排除(续)
    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至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能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至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
    2023-06-06
    320人看过
  • 浅析环境行政处分种类和形式
    导言:环境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有不同的种类、程度和情节,所以,在惩罚措施上也有不同的种类和形式。《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4条至第11条规定了6种行政处分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6种行政处分与《公务员法》第56条和《行政监察法》第24条的规定一致。作为一种行政处分,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和违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但给予降级处分又过重,则应适用记过或者记大过这两种行政处分方式。记过与记大过的主要区别有二:在适用情节的严重性方面,给予记大过处分的人员比给予记过处分的人员具有更大的主观过错,并且前者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不
    2023-06-11
    280人看过
  •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
    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增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整体有效性,弥补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不足,保证公众充分参与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节省司法资源,满足法治的要求。同时,社会本位”观念、法的社会化”运动以及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度改造,使该类诉讼在我国的确立具备了可行性。【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性;可行性【英文关键词】Theenvironmentcivilpblicwelfareses;essential;feasibl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私益诉讼而言,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1]环境公益诉讼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隶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包括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对于企业、个人影星或破
    2023-06-11
    119人看过
  • 浅析环境权的界定和性质
    随着人类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的发展正积极寻求和探索着一条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道路,而对环境权的不同认识,无疑影响环境法的发展,也影响着相关的立法。本文试对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种种定义和理解,分析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基本权利的性质。【英文摘要】【关键词】环境权;生态功能;权利【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right;Ecologyfnction;right【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环境权的概念的提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率先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1960年,西德一位医生,就人类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认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规定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首次引发是否将环境权追加入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
    2023-04-21
    302人看过
  • 环境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环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5-03
    426人看过
  •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计算规定是什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适用特殊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一、环境侵权的性质是什么?(一)环境侵权的客体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
    2023-03-25
    287人看过
  •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发展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许多方面都对传统民事诉讼进行了发展。本文探讨了这些发展,分析了其对我国律师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传统民事诉讼,发展,挑战,对策一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的发展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对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其权益损害的行为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它作为现代工业经济时代兴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对传统民事诉讼进行了发展。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放宽了对起诉主体的资格限制传统民事诉讼对起诉的主体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即起诉主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表明,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只有与诉讼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传统的诉讼条件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理论上,民法作为
    2023-06-11
    439人看过
  • 浅谈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
    一、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含义环境行政诉讼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而是传统诉讼的一部分,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适用。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内部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在构建这一诉讼模式时,首先应该注意的就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因为环境行政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受案范围的差异。传统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与诉讼利益有直接利害的当事人,而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相对比较宽泛。只要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无论是利害相对人还是非利害相对人都可以成为原告。为了出现用现行的行政诉讼中对原告的限制而制约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对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进行研究很有必要。二、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现状在专家学者多方努力下,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虽然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我国在诉讼制度上遵循的仍然是直援的利害关系原则,而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来说,原告可能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没
    2023-06-06
    395人看过
  • 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模式是什么?
    1、发明专利侵权起诉书的范本是什么原告:XXXX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牟牟电话:139************住所:XX西路*花园*号被告:X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牟牟住所:XX区**大厦*号,XX市诉因专利合同纠纷索赔我命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II。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III.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8月8日,XXXXXX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XX”的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交本专利,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真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XXXXXX电子有限公司年月日**。2.专利侵权的类型是什么。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故意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出售或提议出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方法的使用以
    2023-05-07
    170人看过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探讨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如何建设两型社会?如何在尽量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有效运用好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依法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快速有效地赔付受害人,同时能够极大地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技术的发展。国外的环境责任保险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展开。但此次试点工作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承保规模小,且逐步萎缩。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清晰地描绘了我国将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
    2023-06-06
    153人看过
  • 浅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挑战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公众环境权[论文摘要]:现实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我国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目前立法规定却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要求格格不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费用和奖励机制、审查方式、诉讼时效及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等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在改革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构建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或威胁到环境公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制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活动的制度。诚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却在有些方面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要求格格不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以下方面对我国相关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对行政诉讼原
    2023-05-22
    300人看过
  • 浅析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本文就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继而根据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性探讨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主题词]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正文]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当事人对自己研制多年,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后形成的技术成果没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不理解,有异议,一些法官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也理解得不尽相同。在此,笔者就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浅谈一二。一、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2023-06-13
    123人看过
  • 浅议审计的内外环境风险问题
    作者:佚名2008-10-15来源:内审网【摘要】审计工作是一项社会行为,它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审计职业行为本身,而且会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的影响,本文就此略作论述。一、审计的内环境风险审计的内环境风险与传统的审计风险含义类似。传统的审计风险理论已经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作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本文再从审计工作的业务流程来分析一下可能存在审计风险的领域。从下图(图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审计风险存在于审计工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承揽审计业务是审计风险产生的源头,完成审计业务是危机爆发的着落点。承揽审计业务前必须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系统地了解和调查,然后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一个法律上的约束。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只要客户上门并满足付款这个条件,就把谨慎性原则抛于脑后,草率地与委托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这种情况之下
    2023-06-07
    204人看过
  •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
    2023-06-13
    496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诉讼期怎样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5
      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环境侵权的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环境侵权的集团诉讼,是众多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受害人发起的集体诉讼。目的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有权单位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目前多由检察院提起。目的是治理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安全。
    •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诉讼期多少年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04
      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环境侵权的起诉时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3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 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寻求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