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管部门(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存量住房合同备案及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门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的政策提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武房发〔201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一、限购政策有关规定
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
住房限购政策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工作流程由资料核验、资格核查、网上签约、合同备案、产权登记等环节组成。
1、资料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资料真实性的核验义务。购房人在购买住房时,应如实向企业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企业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
2、资格核查
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系统”)中对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未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的,不能进行网上签约。
企业在申请购房资格核查时,应在合同备案系统中选定购房人所购住房,通过房屋列表的“资格核查”栏目,按要求输入核验后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与购房人关系、是否本市户籍),合同备案系统将上述信息上传送至市房产信息中心。
市房产信息中心在接收到待查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在全市合同备案系统和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发证系统”)中查询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信息,并在48小时内将查询结果反馈到合同备案系统。
查询结果反馈前,合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所选购住房予以锁定。企业在查询结果反馈前可撤销购房人的查询申请,撤销后该套房屋解除锁定。
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企业可打印并向购房人出具该套住房《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结果通知单》),购房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48小时内持《结果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填写《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件2)。市房产信息中心及时复查后,应对复查结果出具《住房购买资格复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符合限购政策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购房人与所购房屋进行关联,并解除房屋锁定,可进行网上签约;仍不符合限购政策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该套房屋解锁并返回到待查询状态。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淮安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淮安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2002年度淮安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推动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度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保持8%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和补贴
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上调15%,砖混一等结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2.1元,其它结构等级住房租金标准见附表一。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房产部门管理的成套房和单位自管房,除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以及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均应按房改政策积极向有购房意愿的并于1998年11月30日以前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户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基价提高4%,砖混一等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95元,职工个人购房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家庭购房时,年工龄折扣率按1.2%,工龄可按申请人或配偶工龄较长的一方计算。出售公有住房其它结构等级住房的成本基价见附表二,地段等级增减率、楼层增减率、控制面积标准等不变,见附表三-五。
出售公有住房,购房面积在控制标准内的房价实行最低限价,甲类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0元,乙类地段为180元。
四、关于住房补贴政策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仍按市政府淮政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购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225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补贴额为5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六。
各单位要切实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认真落实单位为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原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和逐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订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逐步落实到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住房补贴除离退休职工可以直接发给本人以外,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待购建房时安排使用。
五、本调整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房改政策和规定,与本调整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调整意见为准。楚州区、淮阴区的2002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调整,由两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本调整意见由淮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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