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分为两种: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
1、对外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对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因自己过失致合伙企业发生损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另外,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
二、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财产的形式并没有限制。
3、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合伙关系中,参与主体称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主体称为股东。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时存在。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双重责任承担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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