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市辖三县建制镇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而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四条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三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合肥市鉴定办公室对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三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县辖建制镇范围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一)三层以下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
(二)两层以下的钢筋砼结构房屋。
上述结构复杂的房屋,三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可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
超出上述范围的房屋,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安全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房屋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见附表),用于鉴定技术研究、购置检测设备、支付鉴定人员的责任奖励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房屋使用人申请安全鉴定,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其鉴定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并提供被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件、地形图、建筑执照、设计施工图纸、加固改建图纸及地质勘探资料等有关文件。
第九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机构可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签定。
第十条鉴定办公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鉴定危险房屋,须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经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评定其完损等级,并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十四条鉴定房屋须逐幢进行,鉴定文书要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适当分块,其鉴定文书必须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从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治理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予以及时办理。需拆除重建的,按危房面积(楼房以1.0,平房以1,3系数)计算翻建面积。市计委列入当年危房翻建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市城乡建委、市教委分别免收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费,市规划管理处给予办理有关危房翻建报批领照手续。
第十七条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办公室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不得出租、买卖、转让、抵押和投保。
第十八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房屋鉴定办公室的处理意见进行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治理行为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自管房或直管房的单位对属于其所有的房屋有险不查、破损不修,或不及时抢险解危致使房屋倒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致使房屋受损或倒塌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合肥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暂行收费标准表
合肥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暂行收费标准表
单位:平方米
┌─────────────┬────┬────┬────┬────┐
│金结│││││
│额构││││钢筋混│
│(元)分│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凝土结构│
│类│││││
│房屋类别│││││
├─────────────┼────┼────┼────┼────┤
│住宅│0.45│0.65│0.95│1.45│
├─────────────┼────┼────┼────┼────┤
│非住宅│0.65│0.95│1.45│1.95│
└─────────────┴────┴────┴────┴────┘
说明:
1、危房鉴定收费按自然幢的建筑面积计算,最高收费限度为:
住宅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非住宅收费最高不超过750元。
2、有毒房间乘以1.5系数;高温房间乘以1.2系数。
3、复杂结构的危房鉴定收费按有关规定计算。
-
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若干规定
150人看过
-
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357人看过
-
房屋安全鉴定应该按照哪些规定进行?
424人看过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事程序
185人看过
-
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26人看过
-
《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118人看过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多>
-
如何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鉴定有何作用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1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主要有以下作用:(一)确保各类房屋的住用安全。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若维修不及时或维护不当,房屋的可靠性就会迅速降低,使用寿命大幅度缩短。在我国,多年来受“重建设,轻管理”思想的影响,对建成房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往往是房屋功能明显损耗或损坏严重时才进行检查、鉴定,其结果是房屋的使用寿命缩短,维修费用大大增加。(
-
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3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居住者和周围居民的住宅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十分重视。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
-
北京市房屋鉴定工作管理办法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3北京房屋鉴定公司十八个区、县房地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现将《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特此通知1993年3月23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
-
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0一、什么情况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居住者和周围居民的住宅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十分重视。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三)自然灾害以及
-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定价政策台湾在线咨询 2024-11-11砖木结构房屋的收费标准如下: - 如果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收费为每平方米1.40元。 - 如果房屋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0平方米,收费为每平方米1.05元。 - 如果房屋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收费为每平方米0.70元。 对于混合结构房屋,收费标准如下: - 如果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收费为每平方米1.75元。 - 如果房屋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