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成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9 18:55:17 366 人看过

一、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成立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

2.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

4.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1)是自始无给付目的;

(2)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3)是给付目的之不达。

二、不当得利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利息不处理好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所以说作为不当得利的利息我们应该妥善处理,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确定需要多长时间

3-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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