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选举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的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如果选民生活集中,可以召开选举会议进行选举;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生活分散、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移动票箱投票。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有秘密写票处。如果选民是文盲或者因为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写。第四十条选举人可以为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其他选民或者弃权。第四十一条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选民或者代表选举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应当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做好记录,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或计票人。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投票人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有效。每次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性。第四十四条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中有一半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当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半以上参加投票的选民选票时,他们必须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一半以上的选票时,必须当选。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量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他们将被选得更多选票。如果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则应再次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当一半以上的选票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将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的票数顺序,根据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择一个人,候选人应该是两个人。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当选票数较多,但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一半以上的选票,必须当选。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等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修改内容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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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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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 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9村民选举法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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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员和选举人员及程序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3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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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人选举程序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30补选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投弃权票。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补选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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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选人选举中选举中,另选他人中的候选人如何确定选举受邀候选人?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01你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次选举得票没过半数,补选只要求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另选他人中的“他人”是否指候选人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