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在于前因和后果的关系: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特征如下: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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