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起诉状无效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4 11:08:02 419 人看过

一、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起诉状无效怎么办

再次提起申诉的过程中,起诉状亦即为提交法庭的申诉书,在民事诉讼情形中,其标头通常被冠以“民事起诉状”的称谓。在撰写这类诉状时,必须包含及遵循以下列示的基本内容并严格按照顺序进行描述:

首先,应明确原告的身份信息。若是以自然人作为起诉申请方,则需详细载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类别、所在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若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详细注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名、注册地,同时还需要额外提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其次,应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内容要求与原告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再者,应明确诉讼请求。若诉讼请求涉及到给付义务,则必须确保其具备可执行性。例如,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偿还所有欠款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按照LRP五年期利率计算,截至某年某月某日,总计约为5万元)。

最后,应简要阐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人身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是被保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非自愿、来自外界、突发且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身故、身体残疾、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或者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启动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时,必须向法院提交清晰明确的民事起诉状。该诉状应详细列明原告诉讼参与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以及被告的所有必要信息,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居住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此外,还需要明确具体且可行的诉讼请求,例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简要陈述与之相关的事实情况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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