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34:02 210 人看过

外部监督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定期或一次性进行;内部监督主要由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召开监事会(公司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从理论上讲,现行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是符合客观现实的:

但在具体的监督运行实施中,却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政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为监察主体,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没有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必然导致监督不力。(2)地方政府、政府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和依赖,不利于发挥监管作用。(3)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非常细致复杂的工作,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间接管理不足以获取直接监管所需的信息,因此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相比处于信息劣势。即使政府监管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行使监督权,其结果也只能是监督的客观缺失。(4)在企业中,对厂长(经理)的财务行为给予会计、审计等内部职能部门监督的制度安排,违背了企业管理的层级原则(从上到下)。结果一定是:“能站的就站不住,能站的就站不住。”。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国家政府部门提出了完善财务监督的管理办法,而财务总监的聘任制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首席财务官制度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有关产权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选派首席财务官到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中,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建立厂长、经理、财务总监重大活动联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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