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2017年5月23日下午,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了其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点击可阅读)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预示着万众瞩目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进入了全新阶段。
这部直接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将在时隔10余年后迎来怎样的变革,面临征收时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本文,在明律师将带您初步解读征求意见稿内容,重点关注涉及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部分的新规定。
重大修改之一:明确界定土地征收之公共利益
国土资源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传递出明确的信号,此次修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在“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中排名第一)。
而其中的重大修改之首,就是要明确界定土地征收之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要退出征地范围。
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对公共利益范围作了列举式明确如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早在去年由在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在鸣行政法治谈论“土地管理法修改”主题研讨会上,多位与会专家、学者便提出了这一修改思路,目前已被征求意见稿落实。
新增的这条规定还存在在范围、措辞上进行调整的可能,但整体一定会加以保留并最终得以实现。
一言以蔽之,有了公共利益这一范围约束,“缩小征地范围”这一改革方向才能得以实现,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也将因此而有望得以切实保障与提升。
重大修改之二:大幅强化征地程序规定,先签协议后征地将成现实
国土资源部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指出,“规范征地程序”为本次修法之重要改革方向。
征求意见稿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该条修改明显参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规定,显著突出了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视与保障。
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尚存在较为笼统,缺乏具体实施步骤、方式规定等问题,这些都有待于在未来修法过程中的反复修改及《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出台加以不断细化。
但无论如何,“先补偿”这一原则的确立,都将成为一次重大的立法进步,是对广大被征收人释出的重大利好。
重大修改之三:完善补偿制度,征地补偿标准有望提高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费到手的数额太少是以往土地征收中引发各类矛盾、冲突的最直接原因之一。
此番修法,国土资源部力求将前期试点、改革的经验入法,综合考虑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求意见稿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这里可以看到,“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出自政策文件的表述有望入法,成为征地补偿的原则性标准。
同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范围也有望得以明确确定和扩充,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两项将有望入法,助力被征收人获得真正公平、合理的更高补偿。
另一个修法亮点来自拟新增的第49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其中“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表述参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确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原则精神,将为被征收人在房屋部分补偿数额的提升提供重要依据,念叨了多年的“房地分开补偿”即将变为现实,农民的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重大修改之四: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征求意见稿对现第50条作了大幅扩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物业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经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让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着落,实现多元化的被征收人权益保障机制,是该条修改的初衷与目的。
这将与前述规定有效衔接、配合,为被征收人未来的幸福生活提供坚实助力。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与该法的真正修改落地还有着一段距离,相关条款还将会被不断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调整、修订,但国土资源部所述的改革大方向已定,不会轻易改变。
在明律师将密切关注这一修法进程,积极、谨慎、认真负责地参与到相关建议工作中来。
广大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方式踊跃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参与到修法的过程中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未来赢得公平、合理的更高征收补偿作出努力、贡献力量。
在明律师将在谨慎研讨后适时为大家带来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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