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4:53:31 1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在梅溪桥闸、下埔桥闸、西港桥闸等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2)技术条件:1)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2)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3)其他条件:已征求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二、办理材料

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由项目所在受影响辖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由受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原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视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特别程序,组织现场踏勘、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专家评审等,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五十条,汕头市水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汕头市水务局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视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特别程序,组织现场踏勘、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专家评审等,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五十条,汕头市水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汕头市水务局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中山路189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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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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