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系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经费。各有关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该项费用。
二、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切实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使用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理顺质量监督经费的资金渠道,根据《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函》(苏财综[2002]21号苏价服[2002]26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继续试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函》(苏财综[2003]81号苏价服[2003]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部门)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以下简称质量监督费)是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督,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项目的批复文件中单独列示。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交通工程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凡在我省境内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水运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高速公路大修以上工程项目,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对受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第五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收取质量监督费,各有关缴费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缴纳质量监督费。任何单位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开减、免、缓征的口子。
第六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谁监督,谁收费,由省、市质量监督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收取国家、省重点工程,世行贷款项目,高速公路项目,越江通道项目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高速公路的大修工程,水运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等项目的质量监督费。
(二)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收取网化工程、地方重点工程、地方工程等项目质量监督费。
第七条收费标准为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2‰。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八条对已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再收取质量监督费;对在建项目,第一次按累计完成投资额收取,以后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收取;对新开工的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收取。
项目应交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程费×1.2‰第九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的管理按省财政厅苏财综[2001]43号和苏财综[2002]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监督费收支核算和票据管理工作,做到票款一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质量监督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人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当年支出预算。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桥梁静动载试验、桥梁钢结构检测试验、桩基检测等)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不得在质量监督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用于质量监督部门支付在职在编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等;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经费及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按政府预算核定的标准用于支付质量监督部门的办公费、一般材料购置费、一般专项业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三)专项经费支出。含建设性专项支出和发展性专项支出,建设性专项支出用于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以及其他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修理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以上各项支出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质量监督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缴纳质量监督费是有关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拒不交纳、拖欠质量监督费,造成质量监督部门工作无法开展,相关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质量监督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综[1999]24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的有效期内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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