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5:18 478 人看过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系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经费。各有关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该项费用。

二、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切实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使用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理顺质量监督经费的资金渠道,根据《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函》(苏财综[2002]21号苏价服[2002]26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继续试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函》(苏财综[2003]81号苏价服[2003]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部门)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以下简称质量监督费)是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督,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项目的批复文件中单独列示。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交通工程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凡在我省境内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水运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高速公路大修以上工程项目,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对受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第五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收取质量监督费,各有关缴费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缴纳质量监督费。任何单位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开减、免、缓征的口子。

第六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谁监督,谁收费,由省、市质量监督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财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收取国家、省重点工程,世行贷款项目,高速公路项目,越江通道项目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高速公路的大修工程,水运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等项目的质量监督费。

(二)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收取网化工程、地方重点工程、地方工程等项目质量监督费。

第七条收费标准为交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2‰。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八条对已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再收取质量监督费;对在建项目,第一次按累计完成投资额收取,以后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收取;对新开工的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收取。

项目应交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程费×1.2‰第九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的管理按省财政厅苏财综[2001]43号和苏财综[2002]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监督费收支核算和票据管理工作,做到票款一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质量监督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人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当年支出预算。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桥梁静动载试验、桥梁钢结构检测试验、桩基检测等)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不得在质量监督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用于质量监督部门支付在职在编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等;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经费及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按政府预算核定的标准用于支付质量监督部门的办公费、一般材料购置费、一般专项业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三)专项经费支出。含建设性专项支出和发展性专项支出,建设性专项支出用于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以及其他专项支出;发展性专项支出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修理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以上各项支出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质量监督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缴纳质量监督费是有关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拒不交纳、拖欠质量监督费,造成质量监督部门工作无法开展,相关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质量监督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综[1999]24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的有效期内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造价相关文章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浙工商消[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建立万村放心店工程长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示范店创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是指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条件较好、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并经规定程序评定为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包括农村、社区、景区、学校等区域的商店。第三条放心店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努
    2023-04-24
    236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省公路局联系。浙江省交通厅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工程资金,是指纳入本次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包括各种捐助)。第三条改造工程的资金要做到统一使用、支付及时、监管有力。资金管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快速流转、阳光操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链运行快捷、安全。第四条改造工程开工后,省补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补助金额拨付40%;工程进度达到60%时,再拨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2023-06-10
    452人看过
  • 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划分:(一)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本厅法
    2023-06-06
    112人看过
  •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社察[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进行了统一确定,共计10类28种,归纳了劳动保障监察各类案件的共性特点并加以合理区别,便于监察工作的实际开展、案卷归档和分类统计。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做好监察新旧案由的过渡衔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尽快熟悉、适用《规定》的案由分类名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察[2003]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鉴定行为,提高执行水平和办案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本着
    2023-06-10
    217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精神,同意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被委托监督的工程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办法如下:一、建设单位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向被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交纳质量监督费,不委托的工程不交费。二、工程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在监督站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后分期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建设单位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此项费用,但不得因此提高建管费在总概算中的比例,不另增加工程费用。三、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量监督站的经费支出和购置仪表、设备。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06-10
    161人看过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现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成熟一家,推行一家”的原则扎实开展,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二○○六年八月四日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和家庭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进一步遏制非法收购药品不法行为,使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落到实处,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过期药品的回收原则1、定点回收。按照“三统一”的原则进行回收活动。统一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统一印制“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封条;统一清理方法与程序:居民将家庭过期药品送往就近的回收点放入回收箱,回收箱由药监部门统一封存。2、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用标签。3、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4、药品监
    2023-06-06
    237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文号: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07〕1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局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交通卡(简称交通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卡的建设、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是指应用ic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其他行业小额消费领域进行消费、交易、结算的电子收费系统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公司,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和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公司。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安装使用交通卡读写设备,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消费服务
    2023-06-07
    345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试点、稳步推进和全面推行三个发展阶段。今年全面推行建设监理步入了十周年。为总结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十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深化建设监理理论知识的普及、加强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监理行业的综合素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形式本次活动由江苏省建设厅主办、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和部分发起监理企业承办。三、竞赛方式本次活动分市级选拔赛、省级竞赛两阶段进行。市级选拔赛由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除南京市外每个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选拔组建一个代表队(南京为二个队),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分预赛和决赛。四、竞赛时间及地点各市选拔赛在8月——9月
    2023-04-22
    488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8-28执行日期:2002-8-28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院司法鉴定处联系。特此通知。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46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六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继续教育目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
    2023-06-10
    38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2023-06-10
    369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交通部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计委、交通厅:为了加强港口的宏观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江苏省长江岸线资源,使港口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于2000年12月6日至8日在南京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会议。现将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组织修改、补充和完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审批。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审查意见(2000年12月8日)为了加强港口建设的宏观管理,合理布局沿江港口,有效保护和利用江苏省长江建港岸线资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于2000年12月6日至8日在南京市联合召开了《江苏省长江港口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计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江苏省计委、交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口岸办,上海、南京、镇江、南通、张家港
    2023-06-08
    199人看过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浙安监管法规[2008]2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称现场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
    2023-04-24
    420人看过
  • 关于修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1.第十五条修改为:“质监站对质量管理好的单位和优质工程,有建议当地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发放资金或奖品的权力;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2.第十六条修改为:“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站应当加强对设计质量检查,主要监督无证设计、危及安全和严重浪费的设计。对结构设计图纸中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对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浪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站可对设计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质监站核验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除必
    2023-06-10
    282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的建设价格,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从业主(投资者)的角度来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建设成本,即为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工程造价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涉及... 更多>

    #工程造价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江苏省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
      资格认定机关每三年对《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检一次。复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被复检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复检表》及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资料。(二)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复检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