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8:52:47 106 人看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一、判决除权规则是什么?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申请人可以反对解除合同诉讼时效

申请人可以反对解除合同诉讼时效。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1、对于合同解除权,没有诉讼时效,只有排除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排除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排除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限;

2、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3、排斥期间,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被消灭,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4、排除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依据;

5、排斥期是从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的期限是法定期限,而不是排斥期限,规定的五年期限为排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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