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可寻求公证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者、侵权行为人和法院等途径保护自己。可进行公证收集证据,联系平台提供者处理侵权信息,与侵权人协商赔偿,起诉侵权行为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并可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如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可向网络违法犯罪网站举报,也可向法院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确保固定证据,以避免侵权行为人在被侵权人准备维权时,捏造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信息或个人隐私、其他个人信息等行为,从而使被侵权人难以举证。建议被侵权人通过公证处对侵权行为人发布的侵权网络信息进行公证,收集固定证据。
2、固定证据后,尽快联系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平台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发出通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处理侵权人发布的侵权信息。
3、和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起诉到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并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合理开支包括了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也可一并主张在损失赔偿范围内,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及影响程度予以判决。
4、如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可向网络违法犯罪网站进行举报。如涉嫌诽谤罪也可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 何 利 用 法 律 维 权 网 络 诽 谤 ?
针对网络诽谤,公民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处理过程中,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案件办理情况。针对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的规定,应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无需了解。报案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将根据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建议在报案前先与受案单位联系,确定所需材料并备齐相关资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
结语:通过公证处对侵权行为人发布的侵权网络信息进行公证,收集固定证据,并尽快联系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处理侵权人发布的侵权信息。同时,被侵权人应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并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可向网络违法犯罪网站进行举报或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固定证据后,尽快联系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平台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发出通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处理侵权人发布的侵权信息。
3、和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起诉到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并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合理开支包括了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也可一并主张在损失赔偿范围内,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及影响程度予以判决。
4、如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可向网络违法犯罪网站进行举报。如涉嫌诽谤罪也可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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