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务违法行为是非常多的,只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违法行为,都是职务违法行为,如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燕京啤酒天价索赔案宣判两名消费者被判刑
山东男子周某某和朋友陈某某聚会时,在所喝燕京啤酒中发现一块玻璃碴儿,后来竟向燕京啤酒公司提出了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
燕京啤酒公司报案后,二人双双被抓。
昨日下午,这起备受关注的因天价索赔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宣判。顺义法院一审认定周、陈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6个月。
法院判决构成敲诈勒索罪减轻处罚
昨日下午2时许,顺义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
因法院方面不允许媒体采访,记者按法院要求以公民身份旁听了此案。
此前,陈某某和周某某二人在开庭审理时均坚持认为自己属于消费者维权行为,否认有罪。
对于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陈某某表示当初是在厂家迟迟不给答复的情况下,才随口说出的一句气话。
而周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周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赔5000万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消费者滥用权利,索赔数额的高低也只是民事上的当与不当,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检方指控陈某某和周某某二人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认为,陈某某和周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二人系犯罪未遂,法院对二人依法减轻处罚。最终,陈、周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
陈、周二人表示,回去再考虑是否上诉。
案情回放
据公诉机关查明,2008年10月10日,周某某和陈某某因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玻璃碴儿,与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办事处达成协议,同意对方赔付两箱燕京啤酒。
之后,二人多次到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称所喝的燕京啤酒酒瓶中有异物、商标标注的生产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为由,以向法院起诉、损坏燕京品牌形象相威胁,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人民币5000万元。
燕京啤酒公司随后报警。
被告人妻子拿着判决书边哭边看
陈某某的妻子董女士昨日也到了宣判现场。
听完判决结果后,董女士蹲在法庭门口的角落里痛哭起来,过了几分钟才从地上站起来,拿着判决书边哭边看。
他以前的体重近200斤,你看他现在多瘦啊。董女士哭着对记者说,自从去年10月28日丈夫被抓,今天是他们第一次见面。
很难将丈夫和犯罪联系起来
他家里条件没有我家里好,当初我愿意嫁给他就是觉得他人品好。董女士说,至今很难将丈夫和犯罪联系起来,她一直觉得丈夫最多也就被判个缓刑。
他们俩都太理想主义了,有点脱离现实。董女士说,周某某经常到她家吃饭,周、陈二人的性格很相近。
对于丈夫进京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赔5000万元一事,董女士说她和全家人都劝过,但丈夫根本听不进去,还搬出三鹿奶粉事件反驳她,称为什么只有等出了大事大家才知道,就是因为没人敢想敢做才发生严重后果。
董女士称,陈某某在案发前主要做药品代理销售。自从被抓走后,家里存放的几万元的药全过期了。
没有了生活来源,董女士只好把不足2岁的女儿放在亲戚家,自己出门打工。
辩护律师建议放弃上诉刑释后申诉
昨晚,记者联系上周某某的辩护律师马律师。马律师仍然坚持陈、周二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这两个人拿着起诉书找燕京啤酒公司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这也是非常正当的消费者维权行为,怎么能认定为敲诈要挟的手段呢!马律师说,如果这种行为属于犯罪手段,那以后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后,还敢提出巨额索赔吗
马律师称,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周某某和陈某某这两个消费者的命运就发生了转变,一审被判决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由于陈、周二人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1年多,其中周某某如果不上诉,最快能在2月底刑满释放。
马律师说,她将建议陈、周二人不再上诉,等刑满释放后申诉。否则按照法律实践来看,如果陈、周二人提起上诉走完二审程序,很可能已经超过了一审判决刑期,这样上诉就没有多大意义了。文并摄/记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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