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要注意什么
1、必须在知道拟转让股权的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且须把转让的具体条件,即金额、付款方式等告知其他股东,因为他们需要以同等条件才可以优先购买。公司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经过了规定的时间既不主张优先购买也不明示同意对外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得到公司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即可对外转让股权。
(1)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其他股东在收到对外转让通知后须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章程没有规定优先购买股权的时间限制,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在通知中注明。但是,无论是章程还是通知的规定,都不得少于30日,少于30日的以30日为准。
(2)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就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股东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移。
2、同等条件必须是购买的所有条件都同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股买权要求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的,所谓的同等条件并不仅仅是以同样金额购买所出让的股权,而且当与公司以外的人约定是一次性付清的时候,主张优先购买的股东不得分期付款,当他们约定10号前付款的时候,不得在10号后才付款,当约定现金付清的时候,不得转账,更不得以同等价值物相抵。
3、股东优先购买权被损害时如何救济
对外出让股权的股东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或者以欺诈或与受让人串通等手段恶意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在其对外转让股权后仍然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善意的受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合同责任来救济。
4、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谁能优先购买
首先允许这些股东自行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意,不是城里公司时的出资比例,而是出让股权的当下的出资比例。
5、当有股东主张了优先购买权后,仍允许出让股权的股东不再转让
即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效力,转让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可以反悔,不再同意转让股权。但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该反悔的股东赔偿。但是,对转让股权反悔的权利必须是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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