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因此,岗前培训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从工资领取单上找,或者是从企业签到簿上找,或者是人证方面找,最好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事实进行监察取证并进行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3)、
(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因此,岗前培训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岗前培训也好,岗前实习也好,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属于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其认定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的认定标准,就是法院判决中提及的三项标准,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大量单位利用培训生、实习生等各种名义,企图混淆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障碍。但实际上,只要我们能牢牢把握三条标准,那么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辨认就有了明确的标准和扎实的基础,无论单位如何混淆,都能一眼看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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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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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能不能认为是劳动关系建立?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你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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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岗前培训能否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3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用工,通常需要技术、技能熟练员工,而在新员工招录中很难招聘到马上就符合需要的。因此,只好将具备基本条件、经过一段时间培训才能上岗人员录为企业员工。培训的时间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有长有短,有的三两天,有的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培训的内容有的是本企业自己解决,有的是外聘老师进行或者到外地专门学习。不论培训多长时间,不论何种培训方式,岗前培训对企业来讲属于先期投入,加大了企业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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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事实劳动为准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6傅某到济南某医院工作后,仅领取劳动报酬,她的档案和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另外的单位管理和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傅某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呢傅某于2002年7月到济南该医院工作,直到2009年9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傅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莱州某医院代缴,济南该医院仅每月向傅某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11月2日,傅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济南该医院2002年7月至2009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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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是否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建立,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10员工培训是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建立,因为岗前培训也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隶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劳动者参加培训的那一天就已经建立了劳动的关系,所以从这天开始就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作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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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为必要条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4-12-15是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前提之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是因为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造成伤害,则不由用人单位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