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省首例“开瓶费”案。
成都市民冯女士因“仅仅只是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后,没有像大多数消费者那样选择沉默,一怒之下将饭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有关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
去年11月26日中午,冯女士一行20多人到成都某火锅店消费,因事先了解该店出售的剑南春比超市多出近100元,于是,便到外面超市购买了4瓶剑南春,但在结账时发现被多收了320元,对方告之加收的是开瓶服务费(按每瓶80元计算)。
冯女士随后向成都市消协、工商及物价等部门投诉。成都市武侯区消协主持双方调解,但收取开瓶费的火锅店却拒绝协商。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冯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冯女士提交诉状称,对方收取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商业服务业自愿、平等、公平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对方退还所付开瓶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45元。
庭审中,火锅店代理律师辩称,店方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有明确规定,冯女士等在火锅店用餐,实际上已同店方形成餐饮合同关系,现在提出诉讼,是违约诉讼。他还说,由于火锅店菜品价位本来就相当低了,酒水服务费便成了基本利润点,如不收取服务费将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他们只愿对冯女士补偿500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绝不退还开瓶费,称这是按照四川餐饮业行规行事。
但冯女士对此不予接受。她称,为了这场官司付出了很多,只想替跟她有一样遭遇的人讨个公道。其他赔偿都可以不要,但开瓶费必须退还。由于调解不成,法庭当日休庭,宣布择日宣判。??
官司能否赢还是个悬念??
四川消协:该行规不具法律效力
餐饮协会:我们认为这并不违法??
这场官司能否赢,目前还是个悬念。
饭店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在四川一直存有争议,四川省消协认为,此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然而,2005年初,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通过了《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此举被视为公开挑战法律。
四川省消协有关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餐厅谢绝酒水从而收取开瓶费的告示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因此这种所谓的行规不具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大胆维权。成都一位律师也同时认为,行规只能对行业内企业有一定指导约束作用,对于第三人的消费者并无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是,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吴韵琴副秘书长表示,“开瓶费收取与否是酒店的一种自主行为,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就是说,消费者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条款不合理,可以不选择消费。所以,我们认为这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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