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均为军人,其中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离婚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对方不同意离婚时,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任何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
首先,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的民事起诉状。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然后,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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