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音像出版物的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20:34:43 77 人看过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音像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5: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侵权相关文章
  • 侵犯音乐版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对行为人有侵犯他人音乐版权的行为,则适用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本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依法给予赔偿。如果上述标准都无法确定的,可以由法院按具体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商标侵权赔偿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二、美术著作权侵权赔偿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要
    2023-02-04
    468人看过
  • 盗版被告如何赔偿,侵犯著作权如何维权
    一、盗版被告如何赔偿盗版他人著作权被起诉的,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违法所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侵犯著作权如何维权(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3)
    2024-02-06
    365人看过
  • 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行为不能以侵犯著作权罪认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及其他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218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及其他作品等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数巨大的行为。从以上两种罪名的文字表述来看,似乎没有多大区别,所不同的只是行为方式的区别而已,即侵犯著作权罪中规定的行为方式是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规定的行为方式是销售。而且《非法出版物司法解释》第3条又规定复制发行是指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条更明确了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于是,有人认为对销
    2023-02-21
    92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音像封面怎么处理
    著作权侵权音像封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音像制品侵权一般侵犯的是著作权,那么其赔偿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那么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违法所的计算;3、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考虑下面的计算方式。一、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罚方式是什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远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得多,
    2023-03-18
    403人看过
  •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诉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国燕劲歌音像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023号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住xxx。法定代表人郝晓江,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冠武,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xxx。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国燕劲歌音像店,住xxx。负责人任雪涛。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金蜂出版社)诉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国燕劲歌音像店(以下简称首佳福勇音像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石必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蜂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冠武、王洋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首佳福勇音像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蜂出版社诉称,电视剧《大长今》为韩国MBCProdctionCo.,Ltd制作。2005年3月1日,韩国MBCProdctionCo.,Ltd将该电视剧在中国
    2023-06-08
    124人看过
  • 出版者权之侵权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其一,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其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其三,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其四,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律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其一,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其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其三,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其四,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律直接规定了赔偿标准,即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6]实际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7]①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②实际损失=侵权复制品销售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上述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
    2023-06-08
    404人看过
  • 如何对侵犯著作权罪作出认定
    一、如何对侵犯著作权罪作出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二、侵犯版权怎么判侵犯版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2023-06-16
    326人看过
  • 万志民诉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万志民诉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12当事人:万志民、张俊杰法官: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60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海民初字第11604号原告万志民,男,汉族,1926年3月2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离休干部,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北宁坊3号楼32号。委托代理人万红,女,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19楼1703号。委托代理人何畏,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杰,社长。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司前街20号。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刀郎之西域情歌》(VCD和
    2023-06-08
    103人看过
  • 广州音像出版社与徐叔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U号。法定代表人康学良,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0楼。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徐叔华、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多个被告
    2023-06-08
    104人看过
  • 专有出版社与著作权的关系及侵权认定
    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以合同的形式把专有出版权授予给出版社享有,是自己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之一。然而作者一旦将自己的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给了出版社,那么,与此相关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则自己不再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则不完整了,在自己行使著作权时,是要受到专有出版权的制约。但这并不等于说作者就丧失了全部的著作权,应该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对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也同样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但在个别情况下,如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图书的再版不再包含有著作权的利益,而侵权又是完全型的,不涉及著作人身权时除外)。那么作者将自己的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后自己还享有什么权利呢?首先,作者还应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不因专有出版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作者仍然享有对其作品进行署名的权利,不尊重作者对作品署名是对作者著作权侵害。如图书被盗版,在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同
    2023-06-08
    210人看过
  • 侵犯版权:盗版音像犯法吗?
    盗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版权局查缴17种盗版音像制品记者近日从国家版权局获悉,为进一步巩固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的治理成果,确保盗版音像制品问题不反弹,世博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不出现大的侵权盗版案件,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查缴六人行、名侦探柯南等盗版音像制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对盗版音像制品的清理查缴。本次发布的查缴盗版音像制品目录共计17种,均是经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证明的未获得授权的盗版音像制品,这也是根据案情对世博会期间盗版音像制品进行的第一次集中曝光,对此后确定的盗版音像制品将陆续发布查缴目录。自今年3月5日开展世博会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
    2023-07-13
    460人看过
  • 音乐作品侵权如何赔偿?
    音乐作品被侵权的,赔偿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一般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4-04-25
    466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酌定赔偿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吗?
    一、著作权侵权酌定赔偿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吗?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规则是法定赔偿原则和酌定赔偿原则。合理使用首先应定性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而非对著作权人的非法行为。其次,合理使用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具体的意思表示内容。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刻意追求的,而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合理使用能够产生积极客观的法律效果,是一种法律上的非表意行为,而不是一种非法的侵权行为。合理使用需要有法律根据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不是一种合法行为,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的类型,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表述或者原则性的规定。从法理上来说,这种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形成合意或者以单方意志予以变更。即使著作权法没有详细的立法规定那也需要有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加以宏观调整,使作品的使用人们对合理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有一定程度上的感性的或者是理性的认识,对自
    2024-01-29
    334人看过
  • 著作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中的广播权是什么意思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
    2023-08-16
    229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有侵权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更多>

    #著作权侵权
    相关咨询
    • 音像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以及赔偿方式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03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 出版物的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5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
      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2、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导致的复制品发行的减少量计算,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计算,数额为以上两个“量”乘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3、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4、如果实际损失和侵权违法所得都无法计算时,如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数额就按协议规定计算;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5、赔偿数
    • 音像著作权赔偿的赔偿标准以及赔偿计算方式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音像制品侵权一般侵犯的是著作权,那么其赔偿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
    • 如何确定出版物著作权的归属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13
      1、如果某一作品是完全由一个人来完成的,显而易见作品的归属权一定是属于这个人的。如果某一作品不是由一个人单独完成的,而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法人和其它的主持人。 2、也有的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作者以及法人和其他的主持人共同完成某一著作,那么著作权应当是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和其他的主持人可以使用该权利。 3、如果作者所使用的物质,技术等客观条件都是由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