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可以诉讼。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制定之后,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协议中所约定好的搬迁期之内拒绝进行搬迁的,则拆迁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同时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执行。
一、房屋拆迁程序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商铺遇到拆迁,具体的拆迁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商铺征收拆迁的具体流程如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拆迁人的权利义务
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人的义务主要有:
(1)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4)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5)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6)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的权利主要有:
(1)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4)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
(5)对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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