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0:51:25 382 人看过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比如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刑事赔偿标准有哪些

刑事赔偿受理范围: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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