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化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明,男,1974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
440924740904121、汉族,广东省化州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化州市供电局发电厂职工,住该厂职工宿舍。因本案于1998年7月3日被拘留,同年8月12日转监视居住,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华富,化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善勇,绰号\亚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
440924740304565、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化州市文楼中学教师,1994年2月借调到化州市教育局印刷厂当电脑排版员,住该厂职工宿舍。因本案于1998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拘留,8月12日又转监视居住,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化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1月24日以被告人李学明犯诈骗罪,被告人赵善勇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仁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明、赵善勇及其辩护人杨华富、王思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7月,被告人李学明欲伪造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验审印章谋利,便找到懂得电脑排版技术的被告人赵善勇,由被告人赵善勇伪造出08号驾驶证年审章和21号、22号机动车辆行驶证年审章2枚。后被告人李学明以帮办理机动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年审为名,于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间,先后收到麦××、李×、李××、张×等人交来的机动车辆行驶证88本,驾驶证12本,以每本行驶证收取350元,驾驶证每本收取100元,共诈骗到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李学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善勇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请本案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学明其辩护人杨华富均提出被告人收取的行驶证是75本,诈骗金额是27000元。
被告人赵善勇辩解其没有利用电脑技术进行犯罪的故意。辩护人王思鲁认为被告人赵善勇犯罪主观不大,且在本案中处于被动的、次要的地位,同时,被告人也承诺以后好好利用电脑技术为社会做有益的事情,不再危害社会。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赵善勇从轻判处予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间,被告人李学明欲伪造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验印章进行谋利,便找到懂得电脑排版技术的被告人赵善勇密谋,由赵善勇将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印章的印模用电脑排版后打印,然后两被告人将打印出来的印模拿到化州市长岐圩水康照相馆叫李××帮翻折底片。后被告人赵善勇将底片拿回化州市教育局印刷厂用排版机进行曝光到树脂片上,经过二次制作,便伪造出字样为\检查合格至年月有效粤K(21)\,行驶证年审印章一枚和字样为\1996年至1997年审验,茂名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2)\及\审查合格至年月有效粤K(08)\驾驶证年审印章各一枚。尔后,被告人赵善勇将上述三枚假印章交给被告人李学明。
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间,被告人李学明以帮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年审为名,通过麦×、李××、张×等人收取机动车行驶证88本,驾驶证12本,以每本行驶证收取350元,驾驶证100元,用上述伪造的印章进行假年审,被告人李学明共诈骗到人民币32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李学明的活期存折一本,存款余额人民币8500元,398数字移动手提电话一部,嘉陵牌70C摩托车三辆,太阳牌90C摩托车二辆。
被告人李学明、赵善勇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被骗者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伪造的印章和有关科学技术鉴定书等材料附卷证实,两被告人说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开庭质证属实,且互相印证,证明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明利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并愿意以公安机关查扣的款物折款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赵善勇伪造国家机关专用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其他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李学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不属实,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善勇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思鲁要求对被告人赵善勇从轻判处的意见有理,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第33条、第3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学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赵善勇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华超
人民陪审员黄诚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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