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审判人员虽然主持质证活动,虽然也需要将自己调查收集的材料在质证中出示,虽然有时也会向当事人发问,但不是质证的主体。其在质证中的任务是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维持质证活动的秩序和听证。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
质证的客体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又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前者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后者则由审判人员出示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的内容是审查诉讼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即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向法庭表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哪些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事人通过质证,一方面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和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向法庭揭露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据、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只有很弱的证明力。对于法院来说,它既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审査核实证据的法定方式。《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3条中进一步明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质证是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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