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透支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总行必须尽快制订或完善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控制办法及控制指标。透支风险控制指标应包括正常透支、恶意透支、呆帐的占比情况,客观地反映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程度,并以此作为对分支机构信用卡业务进行考核的依据。上述要求的管理办法及控制指标必须在今年10月15日前发至各分支机构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各商业银行须对本系统的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透支期限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透支额占透支余额的比例超过15%的分支机构,要限期降低恶意透支的比率,订出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纳入行长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在上述分支机构透支风险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之前,各商业银行不得追加其信用卡发卡量的指标。
三、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卡审批权和授权权限,一律由地市以上分行掌握,对县级行的上述权限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收回,县级行只能代理具有发卡资格的上级行发卡。对不能做到24小时授权值班或透支风险长期偏高的地市以上发卡机构,也要上收发卡审批权和授权权限,改为代理发卡。
四、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用于代理收付业务的专用卡、ATM卡一律不得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为持卡人垫付资金;已垫付资金的,要在今年年底之前收回。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品种只限于信用卡,申办信用卡要严格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章程办理。
五、要严格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审查,通过多种渠道核实申请人身份,严禁为无稳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无合法担保的申请人发放信用卡,严防用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现象。
六、各行计算机系统内设置的信用卡风险控制参数,包括授权、授信限额、提取现金限额等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每卡透支限额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指标,对单位卡必须设置不得取现的参数。
七、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透支业务形成的风险要给予充分重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要积极研究、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恶意透支的催收和追讨,切实降低风险比率。
八、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的监管,要组织专家对各有关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抽查和测试,对不按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规定设置系统参数,不按本文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发卡机构,要提出警告,限期纠正;对过期未改的,可上报总行取消其信用卡业务发卡审批权。
-
中国银行关于对信用卡透支户管理的通知
385人看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351人看过
-
关于加强矿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317人看过
-
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498人看过
-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453人看过
-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188人看过
-
信用卡透支法有哪些风险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8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
关于支付卡风险管理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8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
大量透支信用卡有什么风险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30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
信用卡透支属于恶意透支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8要看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
-
大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风险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30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