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两幼童遇害被抛至河内,未成年犯故意杀人罪怎样处理
5月31日,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罗河镇贵碧村两名幼童遇害,分别是6岁的女孩欣欣(化名)和5岁男孩然然(化名)。两个孩子于当晚10点多在村子附近的河里被发现,女孩身中多刀,两人最终均失去生命体征。而在此前2个小时左右,遇害的两个孩子结伴回家,女孩的外婆目送两人走到离家只有几十米的距离。而他们却再也无法回到家中。
6月7日,记者从贵溪市网信中心了解到,嫌疑人系死者同村的15岁男孩,有智力残疾,目前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二、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7、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8、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三、社会应如何预防少年犯罪
(一)规范网吧,清理整顿社会环境。鉴于网吧对青少年产生的危害,目前在我们国家,从大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国家立法,小到各地出台的一些规定,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以及网吧设立的位置等都作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令不行禁不止的事依然屡有发生。因此,如何使这一高科技的产物确实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及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将其负面作用降到最低限度,这就需要我们在网吧的管理上下大力气,从而真正把青少年堵在不健康的网吧之外。同时,要加大对容美发、桑拿等色情场所及有可能诱发色情活动的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治理,做到不要让污泥浊水侵蚀我们的下一代。
(二)加大对出租房屋及宾馆、旅馆的的管理力度。许多案件都反映出:个体小旅馆及出租房屋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比如邹等四人强奸案中,曾经有多名男女混居的现象,但均未受到房主的阻止;前面提到的因盗窃被判二年半有期徒刑的少年犯王某和李某,二人也未受任何阻拦即轻而易举地租房公开同居。同居,甚至是多名男女混居,在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另外,一些外来流串作案人员也常常寄居旅、招待所或租住房屋。因此,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刻不容缓。一是要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做到对出租的房屋有帐可查,并对随意出租者进行严厉的处罚,使其得不偿失,从而扼制住黑屋出租的暗流;二是要加强对旅客证件的审查,对那些证件不全或没有证件的以及青少年特别是青少年男女共同投宿的,一定要严格控制入住,并及时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三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区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来的违规、违章者,不仅要进行经济上的处罚,而且要取缔其出租资格。
(三)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化管理。在面对失业、下岗,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外来人口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下,如何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实行更为有效的科学化的管理,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探索。比如,上文提到的出租房屋,如果社区能真得担当起管理的职责,作用会更大一些。因为,社区对其辖区的居民比较熟悉,谁家有闲屋,谁家招住了客人,都是较为容易掌握的,所以管理起来也更具有针对性。
(四)农村保障体系急待建立。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基本都建立起了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居民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如低保户;相对而言,在农村这一块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在农村生老病死没有任何保障,加上有些人违背计划生育多子多女,因此,一旦生活陷入困境,改变起来就很难。比如,前文提到的盗窃犯余某,其一贫如洗的家庭对于一个正处在好奇、发育并耳濡目染多姿多彩的现代生活中的少年来说,不亚于是一道沉重的枷锁。由此一旦犯罪也就难以回头,对社会产生的杀伤力也非常大。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家庭教育是至关重要的。青少年的父母、亲友的影响巨大,家庭教育责无旁贷。
14至18岁正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年龄段,这时社会对他们影响比较大,比如录像厅里播放的黄片以及个体书摊上的黄色书籍等宣传品。这些黑社会文化浸入了他们思想之中,潜伏着一种犯罪意识与根源。从诸多青少年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身上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未成年人都很推崇他们心目中的老大,即使已进入铁窗,还念念不忘老大的恩德,这就反映了黑社会意识对他们的渗透之深。他们为什么易接受阴暗面的东西?其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失控。
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如果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或家教不当,过度溺爱等都会导致一些青少年形成性格孤僻、缺乏责任感等不正常心态而失足犯罪。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则为青少年团伙犯罪埋下隐患。现在很多家庭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有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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