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第三人改扩建房屋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拆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4:40 119 人看过

[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维护相邻关系等公民的民事权益。如果行政管理相关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相邻关系,同时还可以请求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既应包括程序性内容,又要包括实体性内容,程序实体均合法,法院才能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

原告陈文(化名)

被告相邻权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龚玉(化名)

第三人龚玉一家原居住在50年代修建的55.99㎡的土木结构房屋中,行政诉讼批准证书》。

该证书姓名栏填写为龚玉,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同时收回注销了姚红章的土地使用证。原告房屋被红光港机厂征用后,被港机厂安置居住于厂宿舍,即岚雾街62栋1单元1楼。第三人房屋与原告相邻,位于原告住房偏东侧后,两墙东西相距约两米,第三人的房屋地基地势自然高于原告房屋地基。2006年10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违法认定第三人住宅土地属集体所有性质,导致宜昌市规划局将规划红线控制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批给他人建房,从而使第三人扩建的房屋妨碍了我房屋的通风、采光。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给姚红章下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第三人的《宜昌市点军区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并拆除第三人扩建的房屋,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审批第三人个人建房用地及土地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批准证书不具备撤销的条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和姚红章系夫妻关系,在第三人改建住房时,已先收回了姚红章55.99㎡集体土地宜昌面积。第三人建房占地在红光港机厂登记确认的国有土地界线之外。第三人龚玉辩称,我改扩建的住房占用的是村集体土地,新建房屋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根据第三人建房申请,经村乡两级审查,报点军区政府批准后填发了《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其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的《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原发给姚红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原告起诉之前已被被告依法收回注销,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该证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在1995年土地登记时已明确第三人建房占用的土地为村集体土地,且红光港机厂与五龙村对该土地权属至今无争议。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用地属国有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也无权就土地双方无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经批准改扩建房屋合法,原告要求拆除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文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本案虽然是因土地行政审批宅基地引发的一起行政诉讼,但实质是民事相邻关系中通风土地使用证纠纷案件。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不仅是行政审批是否合法,更深层次要解决的矛盾是第三人改扩建房屋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拆除的问题。本案不单是一起行政诉讼,而且附带了民事诉讼。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一是请求撤销被告发给姚红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是请求撤销被告发给第三人的《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三是请求拆除第三人扩建的房屋。前两项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原告以被告颁发给第三人《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违法为由,提出撤销该证书之诉讼请求。诉讼所指对象是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这一行政机关,诉讼核心是法院必须对被告颁发批准证书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虽然不是该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她与被告颁证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

原告认为被告许可第三人改扩建房屋导致原告房屋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损害了她的相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后一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原告以第三人改扩建的房屋距自己的住房太近,严重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要求第三人立即拆除。诉讼所指对象是龚玉这一自然人,诉讼核心是法院对第三人所建房屋是否侵害原告相邻权进行审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原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联系性,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词,仅在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判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已得到多数认可。

二、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被告在第三人居住的房屋已成危房无法修补的情况下,根据第三人申请,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许可第三人改扩建,对被告和第三人来说这些均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第三人改扩建房屋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特别是对距第三人新建房屋最近的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被告在许可第三人改扩建时是否应当予以考虑?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维护相邻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文章
  • 房屋拆迁是否侵犯个人权利
    一、房屋拆迁是否侵犯个人权利房屋拆迁会不会侵犯个人权利,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通过暴力手段拆迁房屋的,会侵犯房屋所有人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项目(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
    2023-04-20
    424人看过
  •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一、出租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一方面,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收益权。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而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对出卖的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这一权利的实现。
    2023-03-05
    464人看过
  •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权利、而非承租人权利的,承租人不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房屋使用权证的房子能出租吗?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房可以出租。原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的或虽未约定但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意愿,转租时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二、公司占用业主车位建造的电梯可以随意拆除吗公司占用业主车位建造的电梯不可随意拆除,公司未经业主许可私自建造电梯侵害了业主对停车位享有的用益物权或所有权,虽然此时业主对该公司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但如果业主执意要求公司拆除电梯所造成的损失会大于业主原本受到损失的利益,属于“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力”,此行为构成滥用民事权利,依法不应支持,但业主可以向公司主张侵
    2023-03-30
    262人看过
  •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二、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各有其范围。但从实际的行使来看,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来,但不能再另外单独主张这部分权利。同时,由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另外一方不能主张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营业损失,但是所
    2023-05-02
    121人看过
  •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二、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各有其范围。但从实际的行使来看,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来,但不能再另外单独主张这部分权利。同时,由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另外一方不能主张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营业损失,但是所
    2023-06-01
    199人看过
  •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一、抵押房屋可以给出租人吗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房屋,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时,如果抵押权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对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权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二、出租人卖掉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期间出租人卖掉房屋,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对出租房屋进行使用、占有。但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卖房提前未通知承租人,侵
    2023-02-19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附带... 更多>

    #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咨询
    • 房产改建、扩建房产是否要交?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装修支出,对于达到固定资产条件的,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支出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缴纳房产税。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
    • 房屋强拆是否构成犯罪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02
      拆迁公司实施强拆可能构成犯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强拆应当程序合法,在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强拆。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拆迁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 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新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此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要根据你企业实行的企业制度来区别。
    • 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7
      1、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如果能确定具体侵权者的,则由侵权的车辆承担责任;2、如果每辆车的行为都足以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则两车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则由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的,则平均承担;4、
    • 在拆迁前就开始建,拆迁前能否扩建房屋过户不?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2
      如果已经封存档案,不可以过户的。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