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维护相邻关系等公民的民事权益。如果行政管理相关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相邻关系,同时还可以请求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既应包括程序性内容,又要包括实体性内容,程序实体均合法,法院才能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
原告陈文(化名)
被告相邻权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龚玉(化名)
第三人龚玉一家原居住在50年代修建的55.99㎡的土木结构房屋中,行政诉讼批准证书》。
该证书姓名栏填写为龚玉,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同时收回注销了姚红章的土地使用证。原告房屋被红光港机厂征用后,被港机厂安置居住于厂宿舍,即岚雾街62栋1单元1楼。第三人房屋与原告相邻,位于原告住房偏东侧后,两墙东西相距约两米,第三人的房屋地基地势自然高于原告房屋地基。2006年10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违法认定第三人住宅土地属集体所有性质,导致宜昌市规划局将规划红线控制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批给他人建房,从而使第三人扩建的房屋妨碍了我房屋的通风、采光。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给姚红章下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第三人的《宜昌市点军区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并拆除第三人扩建的房屋,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审批第三人个人建房用地及土地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批准证书不具备撤销的条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和姚红章系夫妻关系,在第三人改建住房时,已先收回了姚红章55.99㎡集体土地宜昌面积。第三人建房占地在红光港机厂登记确认的国有土地界线之外。第三人龚玉辩称,我改扩建的住房占用的是村集体土地,新建房屋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根据第三人建房申请,经村乡两级审查,报点军区政府批准后填发了《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其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的《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原发给姚红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原告起诉之前已被被告依法收回注销,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该证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在1995年土地登记时已明确第三人建房占用的土地为村集体土地,且红光港机厂与五龙村对该土地权属至今无争议。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用地属国有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也无权就土地双方无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经批准改扩建房屋合法,原告要求拆除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文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本案虽然是因土地行政审批宅基地引发的一起行政诉讼,但实质是民事相邻关系中通风土地使用证纠纷案件。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不仅是行政审批是否合法,更深层次要解决的矛盾是第三人改扩建房屋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拆除的问题。本案不单是一起行政诉讼,而且附带了民事诉讼。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一是请求撤销被告发给姚红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是请求撤销被告发给第三人的《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三是请求拆除第三人扩建的房屋。前两项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原告以被告颁发给第三人《个人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违法为由,提出撤销该证书之诉讼请求。诉讼所指对象是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这一行政机关,诉讼核心是法院必须对被告颁发批准证书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虽然不是该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她与被告颁证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
原告认为被告许可第三人改扩建房屋导致原告房屋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损害了她的相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后一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原告以第三人改扩建的房屋距自己的住房太近,严重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要求第三人立即拆除。诉讼所指对象是龚玉这一自然人,诉讼核心是法院对第三人所建房屋是否侵害原告相邻权进行审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原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联系性,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词,仅在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判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已得到多数认可。
二、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被告在第三人居住的房屋已成危房无法修补的情况下,根据第三人申请,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许可第三人改扩建,对被告和第三人来说这些均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第三人改扩建房屋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特别是对距第三人新建房屋最近的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被告在许可第三人改扩建时是否应当予以考虑?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维护相邻关系。
-
拆迁前是否能够扩建房屋?
154人看过
-
非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228人看过
-
拆迁前是否可以扩建房屋?扩建会怎么处理
402人看过
-
房屋扩建是否会影响拆迁补偿?
264人看过
-
租入房屋后改扩建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116人看过
-
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384人看过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附带... 更多>
-
拆迁后可否开始扩建房屋湖南在线咨询 2023-11-02拆迁前不可以扩建房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产改建、扩建房产是否要交?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装修支出,对于达到固定资产条件的,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支出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缴纳房产税。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
-
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新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此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要根据你企业实行的企业制度来区别。
-
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71、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如果能确定具体侵权者的,则由侵权的车辆承担责任;2、如果每辆车的行为都足以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则两车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则由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的,则平均承担;4、
-
非法侵入他人房屋是否构成犯罪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1、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若严重侵犯了他人安宁,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是应当按照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