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8日,患者李某因急性胆囊炎、急性胰腺炎发作就诊于被告医院,7月29日做腹部彩色B超及黑白B超均未发现肝脏本身存在问题,7月31日在该院行胆囊切除、胆道探查术、胰腺被摸切开引流术,术中也未发现肝脏有明显异常,后经住院治疗22天原告病愈出院。在2011年5月19日患者在县城人民医院参加单位体检做B超时,突然发现自己左肝显示不清。为查明原因,2011年8月3日患者到山西省某医院做B超检查提示:左肝未显示。2011年8月11日患者到被告医院做B超检查提示:左半肝切除术后。这时,患者方才明白曾经在被告医院行胆囊切除术时,被告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切了患者的肝左叶。患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重大医疗过失:
第一、患者在被告医院行使手术治疗前,做过三次B超,一次是寿阳县人民医院,两次是被告医院,结果均显示肝脏形态正常,同时,被告医院在手术记录当中也明确写道“肝脏形态正常”,但在术后七年的B超检查当中却发现肝脏左叶缺如。同时,经省内的各大权威医院B超、核磁等结果一再印证,被告医院行使左肝叶切除的事实确凿无疑。
证据如下:
某医院2011年8月11日B超检查报告:左半肝切除术后。
某院2012年6月4日核磁检查报告:左肝叶、胆囊切除术后。
山西省某医院2011年8月3日彩超检查报告:左肝未显示。
山西省某医院2011年7月20日CT检查报告:肝左叶及胆囊未见显示。
寿阳人民医院体检B超报告单:左肝显示不清。
第二、患者经山西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确认:被鉴定人“肝左叶切除术后”事实可以认定。尽管是单方委托鉴定,但该中心为山西省内伤残鉴定行业权威部门,系经相关专家分析、论证得出的客观结论。该结论并未根据B超得出的“左半肝”未显影的结论来评定,而是根据更加客观的核磁、CT结论“肝左叶切除”来认定事实。然而,在如此铁定的事实面前,被告医院依然百般抵赖。
第三、医方在患者术后反复交代患者家属,回家后一定要记住吃上他们给开的保肝药。从出院医嘱可以看出医方出院时给患者开具了大量的保肝药。被告医院的保肝药处方也可以印证。从常理来分析,胆囊炎手术后服用大量保肝药也是前所未闻,请各位专家对此作出合理分析。
第四、被告医院在庭审过程当中狡辩称:术后的T管造影的X光报告描述左右肝管均在,故以此来反复强调说明左肝叶并未缺失。我们要说左肝叶和左半肝在解剖学上是不同的概念,肝脏外在肝叶的划分与肝内胆管的走向并不吻合。根据现代肝脏解剖学,肝以正中裂将肝分为近乎等大的左右半肝,肝左右管在肝门处会合成肝总管,而肝门位置也在左半肝的区域内,肝左叶只是左半肝左侧的一部分,故切除肝左叶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肝门分出的左右肝管。所以被告医院的辩解并不成立。
我们从这张七年前术后的T管造影X光片上来看,其左右肝管均在,但患方经请教省内的多名影像学专家,发现在该张片子当中左肝叶并未显影。
第五、原告从生到目前只做过一次手术(提供的照片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刀口及周边瘢痕清晰可见,为一次形成)。病历记载只是医院的单方记录,其并不能掩盖客观上肝切除的事实。
最后,我们要说,在法庭开庭之前,被告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患方需拿出七年前曾经在该院住院期间术后T管造影X光片来查明是否左肝切除的事实,然而患方在开庭当中拿出该资料时,被告律师却马上反口以超过举证期为由来拒绝鉴定,后患方在诸多努力之下,法院才准许原告提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走到今天的程序上来,从常理来看院方掩饰过失的情节可见一斑。故我们请求各位专家对本案全面审视,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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